常见问题

Common Problem

中国注册美国大使馆/总领馆公证认证介绍

美国领事认证简介

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的规定,领事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件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在他国的法律效力。


  美国发往中国用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书,经美国各州州务卿认证,然后送往中国驻美大使馆(领事馆)签字认证,发回中国使用,避免跨国文件不被有关部门承认。这是认证的目的和意义


不过,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美国当地机构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就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领事认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美国国务院或州务卿(Secretary of the State)认证办公室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认证程序

  1有关文书在认证前,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

  2所在州州务卿认证;

  3驻美使馆所在领区还需送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认证;

4向大使馆或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

5文件发往中国使用。


三、提交材料

  (一)填写认证申请表。

  (二)需要认证的文件的扫描件,申请人护照扫描件。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二)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送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四)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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