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申请要求是什么?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有资格向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申请商标。那些没有台湾地址的公司必须指定一名代表,在大多数情况下,该代表是商标代理人。根据现行法律,凡在台湾有住所者均可为商标代理人。因此,最好聘请专门的律师事务所,以确保更好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质量。台湾商标实践采用注册保护和先申请原则,即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条件,取得商标权的先后顺序与商标申请的审查相关联。商标专用权自公告注册之日起10年,此后可每10年延长一次。 台湾的商标制度参考尼斯分类,允许多类别申请,此外,特殊的标志可以显示“™”或“®”。台湾的优先权与国际规则由于其独特的国际地位,台湾并不是WIPO的成员。然而,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外,台湾是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双边协议、意向书和利益备忘录的缔约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条,成员必须遵守《巴黎公约》,特别是第3条关于准国民待遇的原则,该原则规定,那些不是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领土内有住所或营业地的人也可以要求优先权。因此,如果申请人来自WTO成员国,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对此,台湾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与中华民国互认优先权的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在中华民国就部分或全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相同的商标,得主张优先权。 台湾可注册商标自2012年商标法修订以来,知识产权局除接受标准的文字、设计和符号商标外,还接受3D形状、商业外观(包装)、颜色、动作、全息图、声音、组合、口号和特殊商标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此外,触觉、味觉和嗅觉标志也可以注册。商标是指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特别是可以由文字、图案、符号、颜色、立体形状、动作、全息图、声音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台湾地区不可注册商标,在某些情况下,商标可以被拒绝注册,包括:缺乏显著性;是商品或服务功能所必需的;与国家旗帜、纹章、国玺或者国家、知名机构的徽记、标志、奖章、正式展览、证书相同或者近似的;国家元首的肖像或姓名相同;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的;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导致商标淡化的;与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或意在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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