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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德国商标程序

一、德国商标法和国际商标法
  1994年的“德国商标法”(“Markengesetz”)取代了早于20世纪上半叶的德国商标法,也实施了商标指令。也可以通过国际注册获得商标的保护。1989年“马德里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取代了1891年“马德里协定”。马德里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国际注册必须以马德里联盟成员之一的同一商标的申请或注册为依据,并必须通过原产地申请。马德里联盟任何其他成员都可以要求保护。所有欧盟成员国(马耳他除外)属于马德里体系。欧盟于2004年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因此,对整个欧盟以及属于马德里体系的所有成员国的保护可以通过WIPO国际局的商标注册获得。此外,欧盟及其成员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因此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该协议也包含有关保护的最低标准的商标。 CTMR和商标指令符合TRIPS要求。

二、注册授予的独家权利
  通过注册德国商标,在交易过程中获得使用专有权。欧盟商标和德国商标赋予的权利是一样的。 但是,欧盟商标获得保护的领土是欧盟所有成员国的领土,德国商标只有德国的领土。

商标所有者有权阻止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注册的商标:
(1)与商标注册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相同的任何标志;
(2)由于其注册商标的身份或相似性,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身份或相似性,以及符号的任何标志,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混淆的可能性包括标志与商标之间的联系的可能性;
(3)与注册商标在共同体(在共同体商标中)享有声誉的任何相同,相似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标志,或与德国相似(如果是德国商标),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该符号将对注册商标的特征或声誉造成不公平的优势或不利。

三、注册或使用商标保护
  欧共体商标只能通过注册获得。 不过所有会员国家必须提供保护,不用于知名商标。 此外,许多国家,如德国,在商业使用的基础上得到保护。 在德国,当商标成立时,德国的保护是在相关公众(“Verkehrsgeltung”)的相当大部分知道商标的情况下给予的。

四、针对注册的社区或德国商标的无效和撤销程序
  撤销注册商标或宣布对欧盟商标和德国商标无效的理由是相同的。撤销理由是:没有真正的使用,发展成为一般的或欺骗的迹象。无效理由是导致拒绝注册的绝对和相对的理由,以及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任何额外的早期权利。此外,恶意申请是无效的理由。

  对欧共体商标的撤销和无效诉讼可以通过向OHIM申请。 OHIM取消部门的决定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此后向普通法院和法院提出上诉。撤销或无效行为也可能被当作反共、反对由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发起的侵权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共同体商标法院具有专有管辖权。

  在德国,绝对理由的取消必须提交给GPTO。其决定可能会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早期权利和缺乏真正利用而导致的无效属于民事法庭的职权范围。在GPTO之前也可以启动不使用取消,如果所有者不反对,则取消标记。否则,该案必须提交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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